4月15日,海南省司法厅发布关于征求《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修正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修正案(草案)》提出,提升违规生产、销售、储存行为的处罚力度。违规生产行为处罚额度由“五万元以上long8二十万元以下”调整为“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违规销售、储存行为处罚额度由“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调整为“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将生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产品及其原辅材料纳入没收的范围,提升震慑效应。
为深入推进全省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进一步优化《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省政府和省人大常委会2024立法工作计划,省生态环境厅对《规定》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修正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
修改的必要性:
《规定》于202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暴露出很多问题,如监管对象法律边界不清晰、市场开办者责任不明确、责任单位缺失、处罚力度不足等,为提升法规可操作性,应当进行修改。
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15个条款,《规定》由三十条增加至修改后的三十一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是明确生态环境部门为禁塑工作牵头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禁塑工作;二是增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执法监管部门,明确市场监督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禁塑监管执法工作;三是增加公安部门作为执法工作责任部门,完善由市场监管牵头,生态、交通、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四是新增教育、卫健、旅文、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为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二)增加有偿提供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替代品条款。
根据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规定,商品零售经营者执行《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鼓励条件适宜的经营场所有偿提供替代品条款,引导公众逐步改变塑料制品消费习惯,实现源头减量。
(三)进一步明确监管对象法律边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将“零售摊贩”修改为“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明确监管对象边界,便于执法部门统一标准,为公平执法提供有力条件。
(四)提升违规生产、销售、储存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是我省禁塑工作实施,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价格大大提升,不法商贩获利水涨船高,因此《修正案(草案)》提高了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下限,违规生产行为处罚额度由“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调整为“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违规销售、储存行为处罚额度由“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调整为“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二是将生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产品及其原辅材料纳入没收的范围,提升震慑效应。
(五)压实经营场所管理者对本场所商户的日常管理责任。
进一步压实等经营场所管理者责任,要求管理者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对场所内商户开展日常管理。场所内多家商户出现违规行为的,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六)细化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全过程追溯管理制度。
明确了在海南经济特区范围内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的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其生产企业将溯源信息上传至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信息平台,确保产品信息全流程可追。对未按规定上传溯源信息的生产企业,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七)完善信用管理相关条款
参照《海南公共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和我省公共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妥善衔接,提出严重失信行为惩戒措施,完善禁塑领域公共信用管理制度。
下一步我厅将根据省政府和省人大常委会审定情况,逐级配合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对《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